中华民国最高宪政机关
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3月11日公布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叅议院定之。”图为1912年3月9日,法国L’Illustration关于中华民国的报道中中华民国最高宪政机关及内阁人员最早的历史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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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2060X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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